本案要旨: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生的资金盗刷案件中,发卡行是按持卡人的指令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发卡行不应承担责任。发卡行如果存在违反约定未及时履行短信通知的合同附随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情形,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6)粤20民终43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8辑(2017.2)
6.特约商户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造成收单行被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广州市娉恩首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梓民银行卡纠纷案
本案要旨: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特约商户应当遵守其与收单银行间的协议,审慎审查持卡人的签名,以保障信用卡的使用安全。若信用卡被盗刷,特约商户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应当对收单行被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时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7辑(2016.3)
7.“全额罚息”属于格式条款,但不属于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而无效的格式条款——艾陆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案
本案要旨:“全额罚息”是指《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和应付费用改为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利息。”该条款虽属于格式条款,但没有免除被告责任,或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权利的内容,故不属于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而无效的格式条款。
案号:(2009)—中民终字第652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7辑(2011.3)